"王明:从毛泽东政敌到新中国立法关键人"
近期,若干篇作品相继“谢幕”,其中不乏揭示“经用户举报并由平台进行审核,该内容疑似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的显示涉嫌违法。。
对此,我们不应责怪投诉者。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思想与见解,选择坚守“水火不容”的立场或拥抱“海纳百川”的胸怀,这都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不怨平台,自有评判标准。
仅此声明,那些被所谓的“消失”文章,其中不少源自经过严格审查、正规出版的书籍或报刊,亦有出自正规网站,甚至包括官方网站。即便如此,它们亦被认定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许,这背后存在着不同的评判标准,亦或是因为工作繁忙,无暇进行深入的核实。
这再次提醒我们,必须时刻准备着可能再次踏入“小黑屋”的境地,甚至面临彻底“消失”的风险,因为未来瞬息万变,谁也无法预知下一刻将发生何事。
【作者简介】周大伟,江苏省无锡市人士。他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及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完成了学业。目前,周大伟担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特聘研究员(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以及中国科技法学会的理事。《中国新闻周刊》和《法制日报》均邀请他担任专栏作家。
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落幕之际,与会人员合影留念。从左至右,前排依次为项英、何凯丰、王明、陈云、刘少奇;后排则包括康生、彭德怀、张闻天、张国焘、林柏渠、秦邦宪、周恩来以及毛泽东。当时,朱德与任弼时正率八路军总部驻扎于山西,未能与会。这便是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中国合伙人”团队的珍贵合影,也是王明在中共政治核心地位上难得的一次定格。
常驻我国的美国律师伍德·洛斯曼先生,不仅精通汉语,而且曾在著名的常春藤联盟大学里取得中国历史学学士学位。在众多普通美国人眼中,他无疑是当之无愧的“中国通”。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对中国的了解实际上却是颇为有限的。
在一场会议的间隙,他激情满怀地向我透露,他正致力于研究近代中国婚姻家庭的历史演变及其背后的法律议题。他态度诚恳地向我提问,知否陈绍禹,中国法学家?
我向他透露,实际上,陈绍禹还有另一个更为人们所熟知的名字——王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王明曾一度身居要职,担任新中国的“立法大臣”,官至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位列正部级。他更是亲自主持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然而,不过,尤为关键的是,根据中共党史的详实记载,王明曾是毛泽东最为头疼的政治对手。
洛斯曼先生迅速依照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发问:
“既然这样,为何毛泽东会将王明委以重任,让他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这一关键岗位呢?”
我的回答是:实际上,在毛泽东眼中,这或许仅仅是一个无足轻重的职位。
紧接着,我将王明与中国法制相关的轶事,缓缓讲述给洛斯曼先生倾听。
张闻天、康生、周恩来、凯丰、王明、毛泽东、任弼时、张国焘。合影中,王明一如既往地居于中央。
01
斯大林派“海归”
1937年11月29日,一架苏制飞机于延安机场缓缓降落。
这架飞机,作为首架降落于此的中国工农红军占领延安后的机型,标志着历史性的时刻。
这架飞机不仅为延安的中国共产党人带来了他们迫切所需的大功率电报机和重型武器,更带来了一位深受斯大林信赖的人物,此人当时是唯一能够对毛泽东在党内领袖地位构成直接挑战的存在。
这个人就是王明。
王明此行归来,肩负着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团委员的重任。
在那日,中共中央的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朱德、周恩来等,以及延安的各界群众,齐聚机场,共同欢迎王明的到来。
王明步出机舱,眼前映入眼帘的是连绵起伏的灰黄土坡,以及那些身着粗布衣衫、头裹白头巾、面容略显菜色的欢迎人群。
“欢迎昆仑仙境下凡的神灵,欢迎我们尊贵的国际友人,欢迎远道归来的同志们。你们的归来,实乃延安的一大盛事,真可谓是‘喜讯降临,天降福祉’。”
王明并非源自昆仑之巅,以现代词汇来描述,他堪称是斯大林从莫斯科派遣回国的“海归”人士。
王明,本名陈绍禹,1904年诞生于安徽金寨县,该地今属安徽省六安市管辖。1926年,他正式加入了中国共产党的行列。1930年,王明自苏联中山大学学成归国,随后便担任了共产国际领导人米夫的得力翻译。
1931年1月,趁着对“立三路线”的抵制之机,王明在米夫的精心策划与全力支持下,于上海召开的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成功夺取了中央的实际领导权。
1931年十月,在共产国际的批准下,王明及其妻子孟庆树等人毅然离国,踏上了前往苏联的旅程,以参与共产国际的领导事务。
在启程之际,他提出并由共产国际予以核准,正式任命博古为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人。
王明在莫斯科依循共产国际的指导,坐镇指挥;而以博古为首的中共中央则在本土全力执行相关方针。
尽管莫斯科的指令并非全然荒谬,然而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征已被中共革命的历史实践所验证,证明其为一条以教条主义为标志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对中国共产党的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一路线在历史上被称为“第一次王明路线”。
亦有观点认为,最杰出的“中国合伙人”非此张合影莫属。六届六中全会主席团成员悉数入镜,前排自左至右依次是康生、毛泽东、王稼祥、朱德、项英、王明;后排则依次是陈云、博古、彭德怀、刘少奇、周恩来、张闻天。
王明的身材颇为娇小。至于他的确切身高,目前尚无确切的资料可以查证。据传言,他的身高或许仅有一米五余。
然而,他脑容量非凡,具备卓越的演讲天赋,往往能滔滔不绝、妙语连珠、辩才无碍。其文笔亦颇具韵味,擅长引经据典,信手拈来。
尤其是,他精通俄语,对苏联共产党的权威著作《联共(布尔什维克)党史》的熟悉程度达到了信手拈来、如数家珍的地步。
在党的最艰苦时期,王明却在苏联收获了极高的荣誉。他不仅深度参与了莫斯科对中国共产党革命的研究与战略决策,而且一度跻身共产国际领导层,成为推动全球共产主义运动的关键成员之一。
1935年7月,王明以主席团委员的身份,出席了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当主席团成员名单揭晓之际,王明的名字,与斯大林、季米特洛夫等伟人一同,赢得了如暴风雨般的热烈掌声。
随着中国抗日战争的爆发,斯大林迅速认识到,若莫斯科一味因意识形态的考量而偏向延安,苏联便无法确保国民党在重庆的政府有效牵制日军,进而难以缓解苏联在远东所承受的压力。
在归国前夕,王明有幸受到了斯大林与季米特洛夫的亲自接见。显而易见,王明对苏联的方针策略有着深刻的理解。返国之后,他竭尽全力地遵循共产国际的指导,过分地突出了民族统一战线的关键性,将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寄托在了国民党政府的身上。
尽管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的过程中,王明贡献了诸多积极的努力,然而在中共的历史记载中,他却明确被定义为从一端走向另一端的“第二次王明路线”。
事实上,在王明驻守莫斯科的这段时光里,中国共产党人正经历着从惨痛的失败中逐步走向成熟的艰辛历程。
据资料显示,在王明于1937年返回祖国之前,他在莫斯科期间对毛泽东赞誉有加,并竭力予以推荐。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王明回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毛泽东争夺中共的领导权,但他的确一度有把自己凌驾于其他中共领导人之上的表现。
共产国际的领导者迅速认识到,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已足以独立承担起中国革命的重任。而那位饱读西方书籍的王明,因其主张与我国国情相去甚远,逐渐失去了人们的青睐。
1938年9月,王稼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领导人对于毛泽东领袖地位的确切立场。自此,毛泽东在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亦标志着王明政治生涯的巅峰走向落幕。
近日,《北京日报》刊登了一位曾在延安现场聆听王明演讲者的回忆文章。文中称赞王明的演讲技巧高超,尤其擅长即兴演讲。1938年末,王明重返延安,在一次演讲会上,有人向他提问:为何毛泽东始终未出席在重庆举行的国民代表大会?
王明风趣地提及,你们熟悉中国象棋吗?在棋局中,对弈双方的主帅是不能正面对峙的,一旦如此,棋局便会陷入“僵局”。
这个例子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王明当时已经明确地承认,毛泽东已经成为中共党内的“第一把手”。
王明、孟庆树夫妇
在中共“七大”召开前夕,毛泽东亲自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延安整风运动。这场运动使得王明派系的地位与影响力急剧下滑。
然而,毛泽东要求王明及其同侪不仅要口头上服从,更要内心认同,且亟需提供一份正式的认输书作为书面凭证。他屡次催促王明撰写检查书。
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作出了一项明确决议,即要求王明就其错误进行一次书面检讨。然而,王明对此表现出极大的抵触情绪。
随后,在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责令王明进行一次“深刻的自我反省”,并要求其在“思想与行动上实现真正的改正”。
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明确指出:“王明的声明书务须在11月上旬,即七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完成,并提交至政治局审议。”
一闻及需接受审查,王明便以身体不适为由推脱。直至他最后一次赴苏联求医,竟未再返回,那份检查亦始终未能呈交。
历史似乎和王明开了个玩笑。在六届四中全会落幕之后,王明两次利用中央会议的决议,迫使身患疾病的瞿秋白撰写声明书,要求其公开发表,承认在担任中共代表团负责人期间所犯的错误。瞿秋白在1931年1月7日与1月28日,两次不得不违背本意地撰写了自我检查的文书。
在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中共中央长江局的领导人与新四军的负责人齐聚一堂。从左至右,前排依次为张云逸、王明、周恩来、项英;后排则是叶剑英、博古、曾山。
或许,多年后疑问将浮现:
在党内部出现分歧与争执时,即使某一方确实存在过失,是否必须通过党的代表大会的决定,强制要求犯错者提交书面检讨?这样的书面检讨是否就等同于历史记录,使得犯错者永世不得翻身?对于悔过行为的动机,究竟是出自内心的自愿,还是受到外界压力的驱使?
往昔,此乃党内政治中毋庸置疑的基本原则;然至今日,这实则更像是一个关乎道德与法律的命题,其价值似乎值得我们重新审视与研究。
党经验示,检查不可随意。1959年,彭德怀曾撰写过一份自我检查,1966年,刘少奇亦步其后尘,提交了类似的文书。到了1971年,林彪险些也需笔耕不辍,撰写检查。似乎在这场风波中,林彪显得尤为焦虑不安。他似乎预见到,一旦检查被存入档案,便成了铁证如山,而档案的存留往往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甚至可能沦为囚徒。因此,他选择了一条看似极端的道路——携妻子与子女一同上演了一场“仓皇出逃”的戏码。
与其在国内束手待毙,不如效仿王明,前往苏联成为寓公。
1945年四月,在中共“七大”的召开之际,毛泽东基于对全局的深思熟虑,提出选举王明为中央委员;会议结束后,他又特地安排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一职,主要负责法律研究和起草工作。
如此做法,或许能够既不激怒斯大林与季米特洛夫,又能防止王明日后有卷土重来的机会。此番部署,无疑凸显了毛泽东的深意及对王明现状的精准把握。
显而易见,在毛泽东眼中,法律事务并不被视为当务之急,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位似乎更像是一个并非不可或缺的“虚位”。
王明夫妇及家人
02
废除《六法全书》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正式提出“废除伪法统”的明确主张。
“终结伪法统”的提法,言简意赅,出自我党最高领导人之口,与“解放全中国”的响亮口号异曲同工,彼时洋溢着战争与革命的雄浑壮志。
有一种说法未经证实。中国共产党人起初并未对所谓的“伪法统”问题给予过多的重视。然而,蒋介石在1949年的新年文告中首次提出“维持法统”的谈判要求,这才使共产党突然认识到,在建立新中国之后,还需面对并解决这一旧法统问题。
按照这一观点,“废除伪法统”似乎成了一件意外的成果。
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并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中央指示》。历经岁月,即便是在党内担任高级职务的众多领导干部,亦往往难以确切辨识出这份中央文件的起草者究竟为谁。
经过细致的考据,并参照对历史档案的深入挖掘及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回忆,我们得以确认,该文件系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职务的王明所草拟。
自中共“七大”召开之始,直至1949年我党成功执掌全国政权的关键时刻,王明始终担任法律委员会的重要职务。
在解放战争的战略要冲,王明同志率领委员会高效地完成了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的编制,并成功起草了全国性的宪法草案。
立足于职责岗位,他即刻投身于法律领域的深入学习与研究。这份文件是他亲自起草的,自然属于他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该文件的内容清晰地反映出,其文风与王明惯用的以马列主义术语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思想剖析的固有模式高度一致。这充分体现了他擅长将意识形态教条化的能力,然而,他却常常忽视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和灵活运用原则的典型特点。
《六法全书》被誉为“反动法典”,其本质在于“捍卫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以及“束缚与压制民众”;在“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框架内,我们绝不应继续沿用国民党反动派遗留的过时法条。
本文件明确规定,在我党领导下,解放区的司法机构需持续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法令持有“蔑视与批判”的立场。此外,这一规定亦延伸至对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即所谓的“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亦应秉持同样的“蔑视与批判”原则。
王明一家在延安
事实不容回避。历经八年的艰苦抗战,直至本文件的发布,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各解放区政权机构已在司法领域实际运用了《六法全书》,并将其作为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准则。由此可知,这一法律体系在共产党内部已产生深远影响。
文件强调:要“必须彻底摒弃那些虽曾研习旧法却固守成规、思想僵化的错误观念及有害的思维模式”,“必须坚决根除那些旧司法人员自诩为《六法全书》的化身、妄自尊大的恶劣风气。”
本文件将我党在抗日战争时期,依托《六法全书》处理各根据地刑事民事案件的策略,称之为“权宜之策”,此论断大致符合常理。
然而,为了突出对《六法全书》的全面否定立场,文件中的附加段落似乎显得有些过度解读,几近画蛇添足。
即便在反动统治的阴影中,我们依旧娴熟地运用那些有利于群众的法规,旨在守护与拓展民众的权益。与此同时,我们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虚伪本质,这一举措无疑是恰如其分的。
显而易见,在王明所撰写的文件里,针对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初期,基于政治考量的对《六法全书》的批判与舍弃,其措辞显得较为情绪化,这无疑加剧了其左倾与偏激的倾向。
引人注目的是,在审阅该文件的过程中,周恩来留下了充满个人风格的批示。
《废除《六法全书》反思》
在《六法全书》一书中,周恩来着重强调司法工作的持续发展,而王明则倾向于对其进行贬低与抨击。
当前,毛泽东正心无旁骛地专注于解放战争的战略部署,恐怕难以对这份法律文件在思想与理论层面进行细致的探讨。细察文件所做修改,他仅对些许无关紧要的文字进行了轻微的修订,便在同一天予以了批准,并迅速通过电报将其转发至各中央局和前方委员会。
王明运用了偷梁换柱的伎俩,将毛泽东关于“废除伪法统”的言辞巧妙地转化为针对《六法全书》的直接指控。
纪先生认为:
实际上,在毛泽东的著作里,“废除伪法统”这一用语,对于“伪法统”的内涵界定尚显模糊。
毛泽东说的“伪法统”,可以理解为仅仅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动员戡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
然而,当王明着手起草该文件时,他将所谓的“伪法统”定义为囊括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
城门失火,池鱼遭殃。
纪坡民气愤表示:此等行径对党和国家所造成的伤害,其严重程度堪与历史上“第三次王明路线”相提并论。
周、博、王、叶。
我国著名的法制史研究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张希坡教授对此观点提出了坚决的反对。在其发表的《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演变与工作成效——兼论对中共中央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若干不实之处的评析》一文中,张希坡教授以中央文献为坚实依据,并紧密结合历史实况,对“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详尽的考察与分析。
文章中,他明确提出,根据党中央发布的指导性文献,阐述彻底废除包括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内的所有反动法律、规章、政治机构和权力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如一的政策方针和一贯的主张。
张希坡教授指出,《六法全书》的废止,系党中央正式发布的文件,其权威性无可置疑。文件以坚定的立场和庄重的语调,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方针奠定了坚实的基调。此举非王明一人所能擅自为之,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正式决策。
张希坡教授分析得当。
在那个特定的历史节点,即便由不同的人物执笔撰写此份文件,其整体风格与基调恐怕亦不会有所改变。
面对国民党旧政权遗留下来的陈旧法律、旧国号以及旧有典章,中国共产党人毅然决然地拒绝继承。这恰似新嫁娘所穿上的一袭新棉袄,要么不穿,一旦穿上便力求做到“内外皆新”。
有人曾设想,如果当年不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叫“中华民国”,今天台湾地区搞独立的借口就少多了。这种说法显然属于过于幼稚的假设。
1938年,吴玉章、王明、周恩来、罗炳辉这四位杰出的领导人物,自左至右依次站立,共同汇聚于汉口之地。
1952年,我国步入司法改革的征途之中,贾潜这位官员——彼时肩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法院委员及刑事庭庭长等多重职务——便提出了颇具见解的论断。他坚信,尽管旧的法律体系(如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已被历史淘汰,但其内仍蕴藏着许多可资借鉴的“精华”。
自此,那番言论被定性为“典型的右派言论”,随之而来的是一阵接一阵的猛烈抨击。贾潜因此背负了“右派”的污名,直至二十多年后的今日,他方才得以昭雪平反,洗清了冤屈。
1957年,知名法学专家杨兆龙因执笔《法律继承性》一文,遭遇广泛质疑,进而被贴上“旧法观点”或所谓的“国民党六法观点”的标签。
这位经验丰富的学者,毕业于享誉世界的哈佛大学法学专业,随后在柏林大学进行了深入的博士后研究。在我国解放前夕,他曾执掌东吴法学院的教鞭,并在上海上诉法院担任过法官。他曾领导并负责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证据调查工作,然而,他却不幸成为了“右派”运动中的受害者。1963年,他不幸遭受了“反革命罪”的无端指控,随之被逮捕,旋即被囚禁于牢狱之中。踏入1971年,在“文革”狂潮席卷之际,他仅凭一纸判决,便被判终身监禁。他的一生,始终背负着满腔的冤屈,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
自1949年“废除伪法统”的旗帜高扬,直至1966年“砸烂公检法”的行动席卷而来,旧有的法律体系经历了空前的颠覆。尽管新兴的法律秩序数量有限,亦难逃沉重的打击。在这片广袤的中华疆域中,法律屡遭不幸的打击,其背后似乎蕴藏着一股难以言表的宿命之感。
如今回顾,对国民党及其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全面否定立场,对司法改革步伐和法治建设的长远负面影响,愈发显现得淋漓尽致。
《六法全书》收录了众多详尽而周全的民事与刑事法律条文,并构建了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这些均是中国近代法学专家们经过无数考验、凝聚心血所铸就的智慧结晶。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映射出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成就。
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立法机关与学术领域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谋而合地借鉴了《六法全书》中的诸多条款。
博古、王明、周恩来
03
起草《婚姻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王明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荣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的核心职能,便是为中央人民政府精心制定各类法律法规。
回忆起那段时光,诸多法律草案的起草与研讨会议,皆在王明位于北京的住所——孟公府胡同2号那座宽敞且宁静的四合院中进行。在此期间,王明在所撰写的报告与文件上,均以陈绍禹的名字署名。
自古罗马斯巴达克斯之世以来,每当战火与革命的硝烟逐渐散去,人们对于娶妻生子的憧憬便如同涌泉般迸发而出。新中国的成立,宣告了战争年代的终结。随之涌现的是,城乡各地涌现出大量涉及婚姻的诉讼案件,包括结婚、离婚、解除婚约以及再婚等各类情况。面对这一新局面,新政府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婚姻法律。正是在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时期,编纂一部婚姻法成为了他案头上的首要立法任务。
王明曾在延安负责妇女事务工作,其后荣膺延安女子大学校长之职,并担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在此期间,他亦投身于妇女法律问题的研究。作为一位典型的学院派理论家,王明在采取行动之前,总倾向于援引经典,深思熟虑。
他要求法制委员会成员迅速熟悉相关领域的马列主义著作,并对中共在战争年代所颁布的婚姻法规和条例进行逐一审查。这些文献为王明制定新中国的婚姻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他还广泛借鉴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律文件。尤为难得的是,他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历经41轮的修订打磨,我国首部《婚姻法》终于与世人见面。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同志受法制委员会之托,向大会呈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对该法的起草历程及其背后的动因进行了详尽说明。与会代表们一致表决通过了这部包含8章27条规定的《婚姻法》。
毛泽东即刻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自1950年5月1日起,《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实施。
自那日始,这部《婚姻法》在我国实施已走过三十个春秋,直至1980年才正式启动修订程序。众多海外评论家一致称赞,这部作品堪称毛泽东时代独一无二的法律瑰宝,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杰作。
然而,近年来,围绕王明在编纂婚姻法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争议之声此起彼伏。
2001年,一本名为《环球文汇》的杂志刊登了某位作者所撰写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该文一经问世,便激起了前全国妇联领导人罗琼的强烈反感。
她特意致函该杂志,语气庄重地指出,在婚姻法草案的撰写与修订阶段,众多工作均是在邓颖超同志的亲自领导下,由中央妇女委员会全力推动执行的。罗琼同志作为起草小组的核心成员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王明同志并未参与到起草工作中,亦未参与任何相关讨论。
全国妇联对此事表现出极高的关注,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特别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提交了专项核查的申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在答复中明确指出,罗琼同志的见解与事实大体一致。
王明
王明(陈绍禹)在我国首部婚姻法制定过程中是否扮演了关键角色,并展现了重要作用?
曹仲彬先生与戴茂林先生,两位《王明传》的作者,在1980年代对参与我国婚姻法编纂的法制委员会成员、已故的知名法学家李光灿先生进行了独家访谈。李光灿先生曾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担任副所长的要职。
李光灿先生提及,1950年4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第七届会议。在该次会议上,王明同志受法制委员会委托,向全体与会代表呈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对其起草的经过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本报告的初稿,系王明亲口阐述,李光灿现场细致记录而成。
李光灿指出,这份长达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仅耗时17个小时,便几乎一气呵成。(源自曹仲彬、戴茂林合著的《王明传》,首版于1991年5月,由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收录于该书第373页)。
李光灿先生的观点或许稍显偏激,但考虑到他在我国法学界的卓越学术成就和良好的人品口碑,我们坚信他并非有意虚构。由此,我们亦能一窥王明在文字表达及婚姻法条文制定上的精湛技艺。
今日,王明所撰写的报告仍可在众多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中轻易寻觅,而当年妇联机构针对婚姻法研究所发表的系列报告亦不难发现。
以法学研究者的角度进行审视与比较,王明的报告在法律理论的深度以及文字表述的精准度上,均明显超越了妇联组织所提交的报告。
无论如何,我们都深感惊讶,一个既未参与起草亦未参与讨论的个人,竟然能够独立完成一份逻辑缜密、内容详尽、条理分明的“婚姻法草案起草过程及动机报告”。
往昔,当我在法学二年级阶段选修婚姻法课程时,于校园图书馆埋头钻研相关文献,竟意外揭开了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原来,在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的过程中,除了公众所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之外,王明还保留了一份未曾对外公开、仅限于内部流传的口述报告。
最令人难以忘怀的,是王明所撰写的内部口述报告中,他所讲述的一个既让人忍俊不禁,又带有深刻讽刺意味的“段子”。
他指出,在国家初创之际,为了捉拿潜匿的国民党特务与反革命分子,各地夜间频繁派遣民兵于田间巡逻。然而,各地陆续传来报告,称民兵在玉米田中屡次捕捉到一对对“偷情”的未婚青年男女。最终,真正落网的敌特与反革命分子寥寥无几,而村公所内却关押了众多此类“违法”的青年男女。
面对如此一个在今日看似易于定性判别的问题,即便是彼时的国家“立法大臣”王明,亦难以解开心中困惑。
在口述报告中,王明透露,为了妥善处理这一事件,他们特地向苏联专家请教。苏联专家的见解清晰明确,他们认为此类问题本质上属于道德层面,因此,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解决,而非借助法律手段进行制裁。
在苏联专家的悉心指导下,王明等人终于卸下了心头的重担。
这则笑话,即便放诸今日,若在庄重场合中讲述,亦显得颇为不得体。然而,在那个年代,它却是一个极为严肃且迫切的法律问题。这一问题关乎众多人的罪与非罪,界限分明。
博古、叶剑英、周恩来、王明
固然,罗琼女士在信中的阐述与补充,其正面价值显而易见。但若仅依据罗女士的个人观点,便断言“王明未曾参与起草,亦未参与讨论”,这样的结论似乎显得过于偏颇,有失公允,不免让人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
制定婚姻法的草案历时41次修订,参与的相关机构众多,远非仅限于妇联。罗琼女士在信件中详细记载了妇联在婚姻法草案的草拟与讨论阶段所进行的多项活动。至于王明,他可能并未直接参与这些活动;那么,在中央法制委员会着手婚姻法草案的草拟与讨论时,罗琼是否也有缺席的情况发生呢?
王明能否推断出罗琼既未参与草拟也未参与过相关讨论?
若仅依赖个人经验便轻易作出主观判断,那么如何能够谈论历史的真实与公正呢?
2009年,中央电视台启动了《法律的故事》系列纪录片的策划与制作。在本人为该系列之“婚姻法的故事”一集所撰写的解说词草稿中,特此提及王明先生在建国后首部婚姻法的草拟过程中所展现的积极参与。
但是,有关机构鉴于“王明”之名引发的诸多敏感联想,已决定对其涉及的所有内容进行彻底清除。
其实,今日,我们关注这一历史遗产议题,并非旨在为王明同志的历史问题进行所谓的“平反”或“翻案”——这属于中共组织部门的职责范畴。我们的宗旨,纯粹是遵循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实事求是原则,力图在细节之处还原历史的真实景象。
换言之,我们不应因王明在中共历史中的其他过失而抹去或忽略他在社会发展中曾做出的某些正面贡献,即便这些贡献看似微不足道。
附带一提,全国妇联在此事件中毅然挺身而出,积极倡导“维权”,此举实乃顺理成章。众多确凿证据充分证明,当时妇联组织在筹备、组织、研究和起草婚姻法的过程中,付出了极为艰巨的努力。
当时,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其身份地位举足轻重。尽管妇联肩负着主管妇女工作的重任,却始终无法完全撼动国家法定立法起草机构——法制委员会所占据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
长久以来,一种不妥当的误解似乎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处理婚姻事务的职责仅由妇联组织承担,或者误以为研究婚姻法的专家和学者必须为女性。这种观念逐渐渗透人心,导致人们常将婚姻法误读为仅是“妇女权益保护法”。
“在我看来,女性从事婚姻法的研究领域颇为适宜。”当然,这不过是一句随口而出的建议。
在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亦曾发生过一件颇具波折的事件。
他的叔父,陈云溪先生,在解放战争前曾是金寨地区国民党保安团的一团长。但解放战争的胜利后,他因非法私藏枪械的罪状,被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逮捕。
“依法处理。”
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反革命镇压行动尾声,陈云溪不幸承受了极端严酷的惩处。此事在金寨县激起了广泛热议,百姓们纷纷赞誉王明坚守法律的红线,秉持公正的信念,即便牺牲个人亲情也在所不惜,以捍卫正义的尊严。
自《婚姻法》正式生效之后,王明便携全家迁往苏联,寻求疗养之机。1954年9月,我国举行了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宣布将政务院易名为国务院,并对相关机构进行了精简与调整,法制委员会亦不例外。自那时起,王明便在政府部门中完全卸下了其所有职务。
1949年,王明居京。
04
苏联病逝未归。
1956年年末,王明最后一次踏上莫斯科的土地,此行之后,他再未踏上归途。岁月如梭,他的身影几乎从人们的记忆中逐渐隐去。
然而,心中纷扰不安者对王明始终怀有深深的怨怼。这位不幸之人正是毛泽东的第三任伴侣——贺子珍。
传言,1960年春末夏初之际,身患精神分裂症的贺子珍曾向毛泽东寄去一封信。在信中,她郑重提醒:“您务必警惕那些如同王明一般的人物对您的危害。”
毛泽东即刻回函回应:“在我身边,并无王明之流的人物,他们要么已被下派至基层,要么正在接受相应的学习。请您放心。务必重视您的身体健康,勤勉尽责,并密切关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著者:于俊道,《红墙深处的领袖群像——毛泽东生平纪实》,工人出版社出版)
在“文化大革命”即将落幕之际,毛泽东再次提到了王明的名字。
1967年春季,性格坦率的陈毅在怀仁堂的嘈杂氛围中,未经深思熟虑便直言不讳地表达了对当年延安整风的诸多不满。此举引发了毛泽东的“无产阶级震怒”(康生用语)。毛泽东怒不可遏:
“文化大革命终究以失败告终,随之,我与林彪一同离开京城,南行至井冈山,重拾游击战的生活方式。若仅仅让刘少奇、邓小平掌握权力尚显不足,更应将王明、张国焘请回,以补全缺失。”(本文资料来源于陈丕显先生的《陈丕显回忆录》,该作品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
延安孟庆树
1974年3月23日,王明在莫斯科走完了他70年的生命旅程。苏联政府将他安葬于莫斯科郊外的新圣母公墓。在妻子孟庆树的悼词中,她这样说道:
王明同志的逝世,对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中国人民来说,无疑是一大遗憾。他深信,我们党和国人拥有战胜任何困难的力量,并将我国重新引领入以苏联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阵营。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去世。
1991年12月25日,这个曾经辉煌一时的超级大国——苏联,在其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正式画上了句号,宣告了解体的序幕。
海外研究中国革命问题的专家学者们往往只对王明在中国共产党中权力斗争的内容甚感兴趣。在浩如烟海的现代历史书籍中,有关王明在建国前后的一段重要历史时期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记载,常常被忽略不计。在王明临终前出版的那部空洞乏味的《中共五十年》一书中,对自己的这段经历也只字不提。
显而易见,王明在初任“立法大臣”一职时,其态度显得颇为勉为其难。迄今为止,尚无确凿证据表明,王明在推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做出了何等显著的实质性贡献。他对法律的理解,始终未能摆脱前苏联意识形态的束缚,其研究视野亦相对局限。
从某一视角观之,我们不难察觉毛泽东思想深处明显流露出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在其众多著作中,“法律”一词几乎难觅其踪,相较之下,“革命”、“政策”以及“斗争”等关键词却频繁跃然纸上。
坦率直言,这一切无不与彼时革命家们的知识体系及其远大的革命志向紧密相连。
1958年炎炎夏日之八月,毛主席在北戴河举办的一次关键性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法律之必要不可忽视,然而,我们拥有独特而自成体系的法律结构。
“民刑法律条文众多,谁能尽数记牢?至于宪法,即便是我亲自参与制定,详细内容我也难以全面阐述。”
决议即法,会议定法。
“我们主要依靠决议与会议的决策机制,每年召开四次,以此确保秩序的维护,而非单纯依赖民法和刑法的规范。”
刘少奇插话道:
“本质上,我们是更依赖人的力量还是法律的支撑?在实际情况中,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而法律只是执行任务的辅助手段。”
最终,中央政法小组将一份报告敬呈给了毛泽东主席及刘少奇副主席。
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其必要性已逐渐显现不再迫切。
(参考资料:郭道晖,《从人治迈向法治之路》,《百年潮》杂志,1999年第七期)
令人欣慰的是,在王明离开中国后的20多年后,一个和王明身材差不多高的人,担当了在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任。这个人的名字叫邓小平。
邓小平,曾在莫斯科中山大学与王明并肩学习,彼时他并不为人所熟知。
与王明这位偏执于以教条原则取代实际行动的极端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邓小平则堪称一位典范的务实派领袖。其言辞简练直白,罕有引经据典。他的一生传奇色彩浓厚,不止一次被迫向党和最高领导层提交“检查”,然而,这些“检查”最终都得以巧妙且成功地实现“平反”与“翻案”。
1978年,重返政治舞台之际,他郑重其事地发表了一席富含深意的讲话:
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法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这样的状况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尽管他已察觉到这一关键问题,却未能切实解决领导制度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多因素,这最终导致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这一灾难性事件。这一教训深刻而沉重。
如果……
“若陈绍禹(王明)未赴苏联休养,他若持续留驻国内,其个人生涯可能将呈现出何种不同的走向?”
我略一思索,答道。我国古语有言:“初一尚可规避,十五则难以幸免。”若王明决定留步故土,鉴于其亲苏的立场与身体状况,他在1957年的“反右”风波中或许能够躲过一劫;然而,面对“文革”的狂潮,他恐怕无法幸免于李立三之难,极有可能遭受红卫兵的残酷对待。
王丹丁
近期,俄罗斯有幸迎来了王明先生的幼子王丹丁。这位在苏联土壤中成长的青年,与父亲对抽象革命理论的热忱形成了鲜明对比,他反而在莫斯科创办了一家经营状况甚佳的中国武术馆。
清明之际,王丹丁常独自踏入新圣母公墓,手捧一束鲜花,默默追思着已故的双亲。
数年前,他在致国内亲友的一封信中,对父亲在中共党史中的评价仍持有异议:“……即便我父亲未曾有显赫的成就,难道他的辛勤付出就应被忽视?”
原文:原载于《北京往事》(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作者:周大伟)收录于《北京往事》(由法律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作者为周大伟)。本文最初发表于《北京往事》(由法律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作者系周大伟先生),并被收录于同名的《北京往事》一书中。

